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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3)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作用,促进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进入旅游目的地,应当遵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旅游公约,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服务设施,自觉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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