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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3)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财政等部门每年组织对学校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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