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3)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财政等部门每年组织对学校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