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4)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物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运行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五)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六)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第五十五条 鼓励农村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以及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村自建住宅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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