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有关活动,应当通知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办理、宣传展示等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的联系服务,协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参加人大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和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以及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等,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街道,其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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