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省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
第六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按照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等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六)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
(七)在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和国内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物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助医、助学、助困、助幼、助老、助残等社会救助以及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等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参与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捐后随访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规范志愿者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生命健康教育、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等与青少年特点相符合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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