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创新攻关、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生产与基地提升、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等,并将种子储备、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建设储备设施,完善储备条件,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本省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每年更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持和服务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种子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科研育种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或者采伐者应当将利用情况告知省种子管理机构。省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内容需要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利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构建DNA分子指纹图谱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健全市州、县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并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