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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6)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是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我国南方特别是海南岛南部地区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缩短育种年限,加快繁育进程,开展农作物种子科研育种及加代、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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