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2)
第十四条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在保证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川剧商业性演出、传承普及等活动。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紧缺急需人才或者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川剧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以及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对川剧从业人员中的伤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川剧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指导,完善川剧创作演出评价机制,提升川剧艺术创作水平;组织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的优秀川剧剧本;支持现实题材川剧剧目创作。
第十八条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优秀剧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川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巴蜀文化的川剧小型剧目,表演川剧特技绝活。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共同开展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演出展示、传播推广等活动,提升表演水平。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研究机构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对获取奖项的,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三)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剧本创作;
(四)其他川剧保护传承公益性活动。
鼓励单位组织职工观看川剧演出,根据需要购买川剧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下列工作,推动川剧进校园: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川剧教育活动;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支持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聘请校外川剧从业人员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六)支持搭建川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中小学川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川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川剧文化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川剧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川剧资讯,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川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声腔曲牌、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建立川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技术机构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川剧名家、川剧从业人员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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