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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3)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推动川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川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创新演出观念,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队结合节庆、民俗、赛事、会展等活动,展示展演川剧艺术;

(四)鼓励培育川剧旅游品牌,将川剧纳入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特技绝活等传播推广川剧文化;

(五)鼓励开发具有川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六)其他推动川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

(一)依法设立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或者群众性川剧组织;

(二)开展川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推广等活动;

(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赞助川剧活动、提供设施场地等;

(四)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五)其他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部署全市川剧科研规划,设立川剧理论研究规划项目,推动川剧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对川剧的金融服务。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川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发展规律性研究,为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川渝两地建立川剧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青年演员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建立川渝川剧名家库。

支持川渝两地在剧目传承、创作、演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建常备剧目、曲目、演出资源库,建立川渝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盟,联合创作川剧艺术精品,共同推出体现巴蜀文化内涵的川剧演出。

支持川渝两地艺术职业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等形式多样的合作,加强川剧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川渝两地联合开展川剧的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以及与其他剧种、其他艺术门类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川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条 对川剧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梁山灯戏、秀山花灯、酉阳阳戏等本市其他地方戏曲剧种在流传分布区县(自治县)的保护传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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