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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四川省第一、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四川省第一、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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