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4)
水利水电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公园城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优先划定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和湖库生态缓冲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程,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引导依托岷江、沱江推动河湖水系、岸线绿地、滨水空间一体化建设,打造功能复合的亲水滨水空间。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定期对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在本区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管理的城市公园、湿地、湖泊的水体,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保持水面整洁,并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的协同,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立水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水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协调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水生态资源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转化。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排查、预警、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响应等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管、重(特)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水污染防治经验做法等专项信息平台,推动区域内信息共享,为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提供支撑。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而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