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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数据条例

(2024年4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

第三章 数据流通与交易

第四章 数据应用与促进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智慧蓉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收集与治理、流通与交易、应用与促进、安全与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五)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开展数据工作遵循数据资源利用与权益保障并重、数据价值转化与安全保护并重、数据制度创新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统筹管理、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促进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评价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安全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落实数据战略及重大项目、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数据相关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公共数据管理应用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新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数据工作专(兼)职人员,做好数据资源管理、统建系统实施、应用场景推广、数据安全保护、线上线下融合等工作。

数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数据标准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数据标准。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收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伦理。

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探索制定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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