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2024年07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传承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邛崃区域,包括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等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邛崃区域酒类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质量优先、绿色发展、品牌培育、传承创新的原则,发挥国家中心城市产区优势,建设创新开放、多元融合的美酒产区,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振兴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产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成都市和属地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博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服务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实经营,传承创新,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表扬奖励)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章创新发展
第十条(产业规划)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建圈强链)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
(一)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含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酿酒专用粮研发、种植基地,鼓励原粮集采储运供应链企业与邛崃区域酒类企业合作,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邛崃区域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和产业原粮供应链的稳定;
(二)支持建设包材配套产业园,鼓励吸引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和酒类包材各细分领域专业生产企业入驻,推动新包装材料和新包装容器的应用;
(三)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构建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运营平台;
(四)鼓励依托会展、重大节会等活动,支持推介邛崃区域酒类产品,展示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十二条(产业协同)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强化产业协同,建设多品类优质酒类产区。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企业和商贸、旅游等企业合作开发商贸、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发展服务型制造,推进邛崃区域酒类文化与旅游、商业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生产标准)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行业协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加强对酿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等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应用。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生产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酒类产品和衍生产品,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邛崃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院校企地合作,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酒庄建设)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等,结合川西林盘特色风貌,建设风格多元、体验各异的酒庄等项目,探索涵盖休闲度假、观光研学、酿造品鉴、餐饮住宿等功能的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模式。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利用存量空间,结合历史文化,实施场景升级改造,开发和生产价值内涵丰富的酒庄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城乡融合)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科技、食品加工、文博旅游、运动竞技等功能载体建设中,融入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要素,打造连结城市、服务乡村、融合发展的生态酒镇、酒村等特色地标,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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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