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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促进办法(2)
第十七条(开放合作)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与国内外协会、商超、企业、电商平台等加强合作,增加产品出口,推动邛崃区域酒类产品融入国际酒类市场。
鼓励邛崃区域产区与各大酒业产区强化合作,建立紧密、高效、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产区联盟。

第三章保护传承

第十八条(活化利用)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特色街区、小镇、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元素,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邛酒博物馆等文化展示场景,挖掘和展示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十九条(传承发展)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申报名优老窖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条(品牌培育)
鼓励邛崃区域有关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创建川酒成都产区酒类区域公共品牌,支持依法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通过资产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品牌整合,培育邛崃区域酒类龙头企业,加强邛崃区域酒类品牌建设。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
邛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邛酒地理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鼓励酒类生产者积极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
第二十三条(宣传推广)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在国内外建设品牌体验店等消费体验场景,提升品牌知名度、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四条(用地保障)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预留空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土地要素保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园区电力、燃气等能源设施进行提能升级,完善周边路网建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开展节能减排类技改、扩能扩产和转型升级。
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邛崃区域酒类生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由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当调剂;所需生产用能由成都市发改部门依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市级产业投资基金设立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人才支持)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人才计划,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建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针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学科建设;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与大中专(职)院校合作开展定向人才培训。
对引进的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人才,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智慧平台)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原粮种植、生产酿造、市场营销、金融服务等环节融合协同,推动建立邛崃区域酒类全产业链数字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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