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乡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日常运行,承担信息平台办理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对交办事项快速响应、认真办理,并及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反馈等工作,将有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聘用、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推行星级网格管理制度,提升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网格员的薪酬或补助,并保障及时足额发放。
专职网格员应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县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为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兼职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服务事项和网格员的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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