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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2年6月24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8月30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监事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绿色、智慧、平安社区。

建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履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选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四)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按照权属明确、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配置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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