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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3)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

(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六)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八)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九)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和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前款罢免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指导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届内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咨询机构等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买受人代表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原始资料建档保存。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询、复制、摘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首套住宅物业交付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人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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