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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6)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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