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
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2号
《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No.ZGC180071)已由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 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的
决 定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由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
(2024年6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自贡市彩灯文化的保护,促进彩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彩灯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彩灯,是指采用丝扎(架)造型、分色裱糊、美术彩绘等自贡地方独特彩灯制作技艺,运用声、光、动等装置技术,展现灯光造型艺术的综合性工艺美术品。
本条例所称彩灯文化,是指与彩灯相关的,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贡灯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贡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为重要内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法律、法规对彩灯文化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彩灯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彩灯文化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彩灯文化保护中的重要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彩灯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彩灯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 彩灯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促进彩灯文化交流,服务彩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彩灯文化资源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彩灯文化资源调查具体工作,综合运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建立彩灯文化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彩灯文化资源包括:
(一)具有彩灯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建(构)筑物;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瓷器灯、蚕茧灯、竹编灯、玻璃吹塑灯等优秀彩灯作品以及制作工具等实物;
(三)反映彩灯文化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文献资料和诗词、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与彩灯文化相关的自贡灯会等民俗活动;
(五)编织、镂刻、捆扎、丝扎(架)、手绘、梳花、玻璃吹塑等彩灯传统制作技艺;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彩灯文化资源。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或者损毁的彩灯文化资源,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收集实物、修缮等抢救性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对需要传承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十条 彩灯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