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3)
加强自贡灯会等彩灯品牌建设,支持创建、推广、运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彩灯品牌,提升自贡彩灯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灯地方标准建设,支持彩灯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彩灯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彩灯工匠”等人才职业发展。开展“彩灯艺术师”等职称评审和“彩灯艺术设计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期举办彩灯制作技能大赛,培养选拔优秀彩灯制作技能人才。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彩灯文化学科和专业建设,与企业共建彩灯文化传承教学实践基地,支持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等到院校、基地传授技艺,进行彩灯文化科研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彩灯文化融入城乡规划和建设,优化彩灯产业布局,推动彩灯文化特色园区、街区、小镇等建设,打造彩灯之城。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中国彩灯博物馆等为依托,建设彩灯文化非遗保护传承基地。支持开发彩灯文化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融入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促进自贡地域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彩灯产业融入自贡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和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丰富自贡灯会对外展出形态,通过国际彩灯博览会、彩灯文化论坛等形式,开展国内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彩灯文化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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