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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0号





《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No.ZGC180061)已由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 年8月1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

决 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由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2024年4月29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和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遗存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协调监督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保护名录。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捐赠、开展志愿活动等形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恐龙地质遗迹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恐龙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恐龙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调查,查明赋存的地理范围、地质层位,开展保护等级评价,建立恐龙地质遗迹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直接列入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保护对象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措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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