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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于2024年6月26日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24年6月26日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确保攀枝花苏铁资源的安全,维持和恢复攀枝花苏铁野生种群数量,维护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内的保护、建设、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西区人民政府、仁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机制。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自然保护区周边相关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周边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作出规定。

鼓励、引导周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攀枝花苏铁生态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统一协调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协助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日常巡护,定期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自然、环境教育和自然保护知识宣传。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参观、旅游、教育、宣传等活动;

(七)负责设置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界标、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八)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接到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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