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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3)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监测结果、安全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进入一般控制区内的访客数量,制定并公布访客及其他进入人员行为规范,并建立规范访客行为引导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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