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3)
(二)发挥政策协同合力。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有效衔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质量。加快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各类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将融资项目信贷评价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丰富完善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因地制宜出台绿色金融支持政策。
(三)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标准体系,优化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标准,健全绿色保险标准,强化统计监测。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等标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与生态环境部加强合作,协同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相关工作,提高绿色金融标准的系统性、一致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加快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排污权、水权等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应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环境权益担保登记。
(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环境、社会与治理(ESG)评价。鼓励企业制定转型规划,对明确承诺绿色低碳转型且转型效果较好的企业,研究给予激励表扬。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向金融管理部门通报有关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和重点项目环境效益,积极协调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控有关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服务,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完善授信管理,严格管理资金投向,确保信贷资金依法合规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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