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doc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