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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将第二款中的“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将产品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履行检查、制止、报告违法行为等管理义务,致使本经营场所内在一次检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场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相关税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场监督管理等”。

  (三)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四)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修改为“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

  (五)将第二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修改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

  (六)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县(区)、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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