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持续推进全面放开投资准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投资领域极简审批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极简审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一体联动机制,实施一次告知、一次承诺、一次受理、一次审批、一张证照以及联合核查,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改革举措。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极简审批,遵循精简、统一、诚信、效能、便民、公开的原则,深入推动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极简审批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及相应事项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极简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极简审批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等工作。
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权改革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有关部门的极简审批改革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批次确定实施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并适时调整更新。
对纳入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审批事项要求进行标准化集成,编制具体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极简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及时应用先进的数字技术,为极简审批改革提供现代化手段。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极简审批改革需求,优化线上业务审批流程,推进全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现审批数据的实时共享。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归集各类行政审批证照数据,对电子证照发证清单进行同步更新,完善全省电子证照库,为极简审批改革提供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制发的电子证照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经营主体送达。
第七条 鼓励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结合实际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创新管理模式,推行原创性、差异性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深化极简审批改革。
第二章 审批主体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开展行政审批职权划转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划出的行政审批职权对应的行业及相应事项,履行政策引导、发展规划、违法线索核查移交、监督管理和行业服务管理等职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经营主体可以选择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
鼓励引导经营主体线上预约或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但经营主体选择线下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线上预约或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化电子证照等数据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全省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但可以要求经营主体予以确认;经营主体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许可条件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所需提交的材料、提交方式、提交期限、法律责任等。
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包含兜底条款,不得另附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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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