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4)
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适用极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极简审批的许可条件清单、材料清单等文件时可以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会员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提升帮办代办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度。探索统筹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科创服务、国际贸易服务等涉企服务。
第三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不履行极简审批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全面收集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的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媒体评论等多方面信息,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极简审批改革的评估机制,通过社会满意度评价、自我评价、专业观察监督等方式对推进极简审批改革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极简审批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事项。
第三十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有关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有关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实施极简审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二年内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等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一)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经营主体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后,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不再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依法不再评估的事项要求实施评估或者变相评估的;
(三)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或者服务事项不予办理、推诿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关公开职责或者告知职责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不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尽职免责等情形适用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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