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省林长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5号

  《海南省林长制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海南省林长制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和保障林长制实施,保护林业资源,发展林业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区域内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湿地、草地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落实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四)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灭火政府责任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治理能力;

  (五)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七)加强基础设施、信息化、装备力量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八)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林长制体系。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林长制。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第六条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总林长责任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责任区为相应行政区域。副总林长、副林长责任区分别由总林长、林长确定。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制,设副总林长,并根据需要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

  第七条 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副总林长按照分工,督促落实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县(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推动林业改革、林业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二)统筹推进以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案件查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尽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应急机制;

  (五)督促宣传、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生态环境、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六)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保护发展规划、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林业监督执法责任,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责任,指导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

  (四)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管护巡护,排查森林火灾隐患,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