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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长制规定(2)

  (五)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等问题,并向上一级林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七)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野外用火、破坏林业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协助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协助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助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宣传教育;

  (五)依据林长制要求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副总林长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与其所在区域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与其所在区域的融合发展。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应当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协助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本责任区的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者处理,同时向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林长或者村(社区)林长报告。

  第十三条 省、市、县(区)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等,报同级林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

  (四)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信息公开、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部门协作;

  (五)承担同级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并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跟踪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督促落实林长会议部署的工作;

  (七)组织建立林长制智慧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林长制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八)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 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接,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各级林长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统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林长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第十七条 建立林长巡查制度。各级林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巡查责任区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重点巡查下列事项:

  (一)下级林长履职情况;

  (二)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五)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工作。

  总林长、副总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市、县(区)林长、副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一次。

  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巡林频次,并做好巡林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总林长、林长每年应当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总林长、副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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