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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长制规定(3)

  第十九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上一级林长负责对下一级林长和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发现问题的,应当向被督查督办对象下达督查督办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督办对象应当按照督查督办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述职机制,述职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各级林长应当向上一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全面落实林长制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一条 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林长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长职责的,上一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林业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市、县(区)设立社会公益性监督员;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林业资源保护提供志愿服务;鼓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立单位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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