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2)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色农产品开展风险评估,对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可能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前瞻性评估。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构建全程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监测、预警、分级监管、全程防控的智慧监管模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动绿色防控,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安全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责任管理,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生产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购销日期、购销人基本信息、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购销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监管平台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鼓励实名购买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和本省禁止、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目录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建设,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必要便利,并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监管目录的农产品,实行凭承诺达标合格证、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检疫合格证明、检测合格报告等其他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重要区域设立农产品应急检查站,对省重点监管农产品进行应急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阻止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运离产地。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生产的省重点监管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省重点监管农产品,货主、承运人应当凭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托运、承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风险监测情况,可以采取加大检测频次、规定集中交易场所和运输通道等临时限制措施。
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商场(超市)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二)在固定摊位悬挂农产品信息标示牌;
(三)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六)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二)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农产品进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
(四)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产品临时收购点、农村集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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