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
海口骑楼建筑街区位于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胜沙路、博爱路、中山路、新华路、长堤路等老街。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是以文庄路、忠介路为东西轴线,中山路为南北轴线组成的错位“十”字型街道,主要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二十米以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同时符合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井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违法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五)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六)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展览、演艺、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经鉴定为危房且权属合法、清晰的,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修复改造。危房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房修复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好城市文化资源,引导、鼓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愿通过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规划,优先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调整优化历史文化街区业态布局,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聚集,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