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五章 共建共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第三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有效化解社会风险、矛盾纠纷;
(三)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
(四)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
(六)加强网络综合治理;
(七)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平安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
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为平安建设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
第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平安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突发事件处置、社会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协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其他周边省份和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完善风险联防、治理联动、问题联治的区域安全发展机制,共同推进平安建设。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平安建设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平安建设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十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
(四)研究拟定有关平安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协调解决有关平安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六)组织开展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平安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报告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和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及时排查处理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综合指挥平台,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综合实战演练和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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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