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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2)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发挥专家学者、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行为风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平台与各类社会治理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发挥大数据在社会风险防控、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平安建设决策、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平安建设数据采集、加工、交换、共享、研判和管理等工作,提升社会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处置能力。

  收集、使用平安建设数据时,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平安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完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管控闭环。

  第十八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形势分析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物品、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社会风险预警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作用,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规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高效协同的重大安保指挥体系,优化环京、环省、省内安保工作整体布局,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时段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监管场所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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