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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意识和服务流程,推广实行协同联办,提供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报装手续、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禁止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指定市场主体购买第三方产品或者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不得借验收等手段排挤相关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城镇内的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规范行业秩序,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业界自治和市场主体自律,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关注企业发展问题,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和信用报告下载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按照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力而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无故不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协同联办机制,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受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受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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