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在线诉讼模式,提升立案、审理、执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省级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市州、县应当比照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门户,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实现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省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省际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动等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支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劳务对接、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公积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跨省政务服务协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园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全省通办和当场办理、一次办成。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系统融通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进行考核通报,加快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十四条  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等分类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分类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规范事项名称,统一审批标准,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一次办理、一站服务、限时办结。
健全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推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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