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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五百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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