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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2)

(三)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

(四)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五)科技项目的匹配经费;

(六)其他科技发展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基建费用于科技发展的设施建设和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减免的税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拨款、贷款贴息等方式专款专用。对原批准有偿使用回收的科技资金,应当继续用于科技项目;对科研院所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应当用于科技项目的开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条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科技活动捐赠的款物按照其意愿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资金投入应当注重产业导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择优立项,确保资金的投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不高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由单位或者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定,择优立项。

科技项目的立项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

经批准或者中标的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并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科技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应当注重效益,完善管理、监督制度。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克扣和截留,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科技资金投入、使用和资金回收的统计数据及报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资金的;

(二)骗取享受国家有关科技资金优惠政策的;

(三)违反国家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不按期归还科技资金或者科技贷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科技资金投入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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