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4)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中的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历史文化名村中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一定

建成历史,能够反映特定时期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认定本级传统村落,其保护和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