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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3)
(一)未履行保健用品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四)接到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答复、核实、处理、查处的;
(五)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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