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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第7号)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对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按照规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人变更交接;

(五)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六)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编制团体标准、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九条 物业管理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配套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自然界线、社区建设、业主人数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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