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磷石膏治理
第六章 生态修复
第七章 绿色发展
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本省境内的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乌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乌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乌江流域,是指由本省境内乌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涉及的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铜仁市,以及黔东南州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乌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乌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乌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乌江流域保护工作,制定乌江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乌江流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乌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乌江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乌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乌江流域保护。
乌江流域范围内相邻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调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 乌江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七条 乌江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提升流域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第八条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乌江流域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乌江流域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乌江流域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乌江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生态系统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乌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乌江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乌江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