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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7)

第六十七条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需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挖掘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义务。

第六十八条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文化列为文化遗产重要保护对象,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弘扬长征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六十九条 乌江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城墙、古镇古村、传统民居、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乌江流域保护。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江流域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探索流域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乌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四条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对乌江流域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乌江流域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七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乌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十七条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乌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湿地等经营餐饮、烧烤等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开展野炊、露营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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