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8)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煤炭采选企业生产污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乌江干流,是指乌江源头威宁县盐仓镇营洞村至沿河县洪渡镇,流经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铜仁市的乌江主河段;
(二)本条例所称乌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乌江干流的河流;
(三)贵州省境内乌江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六冲河、猫跳河、野纪河、偏岩河、湘江、清水河、余庆河、六池河、石阡河、印江河、洪渡河、芙蓉江等;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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