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4月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文明行为。
第九条 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
(二)出行时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垃圾,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
(五)合理膳食,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六)讲究卫生,勤于洗手,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减少疾病传播。
第十二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弱济困、紧急救助;
(二)志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文明引导标识规范;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自觉遵守传染性疾病防控要求;
(三)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时,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使用电子设备合理控制音量,开展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第十四条 倡导、鼓励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让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二)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规范用车、有序停放;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行人不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五)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指向标识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横道、盲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不占用充电和无障碍等专用停车位;
(六)不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七)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语言文明、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倡导、鼓励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尊师重教,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文明接送学生;
(五)家校之间理性沟通,保持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不在公共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小区道路通行;
(三)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出户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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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