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倡导、鼓励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
(二)保持村庄、房前屋后和庭院整洁有序;
(三)农村家畜家禽圈养,不随意排放畜禽粪便;
(四)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五)婚事新办,不索要、收受高额彩礼;
(六)厚养薄葬,文明祭祀,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第十八条 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重长辈;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倡导、鼓励下列文明经营行为:
(一)诚实守信、文明服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广告宣传规范有序,符合城镇街区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
(三)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
第二十条 倡导、鼓励下列网络文明行为:
(一)积极传播正能量,争做楚雄好网民;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四)抵制低俗内容,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
(二)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上刻画、喷涂、张贴影响市容的图文,侵占、损毁公共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加塞抢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员拒载、乱收费、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盲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行驶;
(六)携带除工作犬和导盲犬之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以及设有宠物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七)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在非指定区域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八)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对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和宣传选树等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学生文明素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二)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五)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自律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洗手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三)公共交通站点配套设施、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充电桩、卫生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五)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等宣传设施;
(八)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在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体育设施、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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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