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农村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培育文明乡风,推进文明村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条 公共媒体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倡导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媒介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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