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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检察履职全过程。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实施的各类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

三、检察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以高质效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高原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等,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实施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深化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

五、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融入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同边境执法部门的协作,依法惩治危害边境安全、妨害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犯罪,深化创新各项检察服务。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共同维护边境安全和军人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案件办理和刑事司法协助工作。

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深化诉源治理。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支持起诉等工作。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落实普法责任制,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典型案件发布和宣传力度,积极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机制,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

七、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九、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推进府检联动机制建设,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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