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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

  十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

  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办理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流程应当简化便捷,办理状态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十七、在第七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公布清理结果。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

  本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风险和制止相关危害,并将识别工作场所相关危害和风险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行为内部申诉机制,并完善相应的调查处置程序。

  二十、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完善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调解优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提高劳动纠纷解决效率。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设立速裁庭、巡回庭、派出庭,为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便利。

  二十一、其他修改:

  1.在第四条第三款“知识产权”后增加“数据”。

  2.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专属网页”修改为“企业专属服务空间”;第三款“‘一网通办’工作”修改为“‘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工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3.在第四十条第二款“本市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措施”后增加“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

  4.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前增加“统筹全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等相关工作”。

  5.在第六十五条“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后增加“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6.在原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重整识别”前增加“庭外重组”。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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